为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沧州市建设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沧州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冀国土资发[2013] 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3年10月11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3]743号,批准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面积 被征收土地为新华区小赵庄乡荣官屯村集体土地,位于307国道北侧(具体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征收土地面积为11.0975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8.9437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57.5万元,补偿面积11.0975公顷, 土地补偿费为1747.8562万元,直接支付给荣官屯村委会,由荣官屯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对在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沧州市市区征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费为416.1563万元,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荣官屯村委会,由村委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五、安置办法 安置途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由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六、公告查询 如对本公告内容查询,由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受理。电话:2034248
2014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