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沧州城市建设环境,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运河区南陈屯乡十二户村集体土地,拟作为城镇住宅用地。该宗土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2】1222号)。现将征收土地的和补偿安置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经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该宗地位于吉林大道西侧,重庆路北侧。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征收前属十二户村农民集体所有。共征收土地面积546.147亩(均为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价标准,该宗地位于沧州市第Ⅱ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亩9.2万元,补偿面积546.147亩,合计5024.5524万元。
(二)地上建筑物及特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对征地范围内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特殊地上附着物,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管理及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1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的办法。由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国土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公告查询
如对本征地公告内容进行查询,由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受理。
电话:2034248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