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沧州市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2#广场商业109铺三层304、305、306号
经查明: 天成名著四期 地下储藏间超建208平方米;地下车库少建1596平方米;1-2#、9-11#楼负一层自行车分割成储藏间,减少自行车停车面积4069平方米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壹佰贰拾柒万伍仟陆佰零柒元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沧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 沧州银行运河支行
帐号:5130120109000000209
地址: 沧州市解放西路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沧州市人民政府 或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 沧州市运河区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