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
本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运河区南队村集体土地建修理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运河区南队村集体土地950平方米(折合1.42亩)建修理厂,该地地类为水浇地,占地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地类及规划情况认定意见;
7、违法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已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给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5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950平方米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共计23750元(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沧州市建行署西办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名称:沧州市非税收管理局,账号:1300169510805000279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在勇
电 话:5507210
地 址: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北大道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