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路:
本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对你单位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在刘胖庄村集体土地打地热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擅自占用刘胖庄村耕地打地热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本机关已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给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
2、处罚款15000元 (壹万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沧州市建行署西办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名称:沧州市非税收管理局,账号:1300169510805000279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在勇 电 话:5507210
地 址: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北大道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