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邦清:
我局于2019年9月3日对你在孙庄子村建设楼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在孙庄子村动工建三层楼房,占地面积391平方米,占用孙庄子村集体土地,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沧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59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勘测图,询问笔录、鉴定书等。
我局已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对此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1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39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586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日履行以上处罚:1、提交同意退还土地证明;2、到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开具处罚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雷 徐金荣
电 话:3030881
地 址:沧州市黄河东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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