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清:
经查,你于2018年10月在徐官屯村南动工建仓库,占地面积14029.05平方米,占用徐官屯村集体土地,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地类型为耕地(413.02平方米)、建设用地(9510.33平方米)和未利用地(4105.7平方米),该宗地符合沧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59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勘测图,询问笔录、认定意见等。
我局已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对此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029.0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13.02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13.0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10325.5元;对非法占用的9510.33平方米建设用地和4105.7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2.5元罚款,计170200.4元;共计180525.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日履行以上处罚:1、将土地退还给徐官屯村集体经济组织;2、提交同意没收证明2、到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开具处罚票据,将罚款缴到沧州银行运河支行,账号:513012010900000209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十五日内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立刚、刘雪
电 话:3014805、3035895
地 址: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7号